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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2004年5月18日第六届理事会第二次常务理事扩大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全国性学会组织工作条例》和《中国矿物岩石地球化学学会章程》,为规范我会的会员管理,特制订中国矿物岩石地球化学学会会员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本条例)。 第二条 我会会员系指由我会章程所规定的、自愿加入的、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个体,是我会组织的基础。 第二章 会员分类和权利义务 第三条 我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学生会员、外籍会员和名誉会员。 (1)团体会员:以集体名义加入学会的组织或团体,可以是理事单位、个人人数在5人以上的学术团体、课题组等;我会理事单位即为我会团体会员; (2)个人会员:以个人名义加入学会组织的科研、管理和生产人员; (3)学生会员:在本会章程所规定的学科范围的在读硕士或博士研究生,其会员资格自毕业后自然结束; (4)外籍会员:热心参加或协助本会的学术交流的外籍专家、学者; (5)名誉会员:对本会相关学科发展和学会工作有重大贡献的会员; 第四条 会员入会本着自愿的原则,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 拥护本会章程; (2) 加入本会的愿望; (3) 有大学本科、专科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历,从事矿物学、岩石学与地球化学有关学科的工作;或者取得助理研究员、讲师、工程师等中级(包括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者;或者取得硕士以上学位,正式参加工作的本学科领域的工作人员。 第五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2)参加本会活动、接受本会服务;凡我会会员可免费得到《矿物岩石地球化学通报》和本会直接主办的学术会议通知; (3)参加本会举办的学术活动等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凡是由我会直接主办的学术活动一般会员只缴纳会议费的80%,学生会员缴纳50%; (4)对本会工作的批评权和建议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六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3)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4)按规定缴纳会费; (5)积极从事本学科领域的研究工作以及相关的科学技术普及和传播工作; (6)对国家建设中的问题提出建议和接受咨询。 第七条 会员入会应向学会秘书处或所在省学会提出申请,填写会员登记表,经学会秘书长审定报常务理事会通过后方可入会;加入省级学会的会员同时取得全国会员资格,并可享有全国性学会会员的服务。名誉会员的入会,必须经3名以上常务理事提名、推荐,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可授予名誉会员称号;外籍会员入会必须经3名会员推荐、常务理事审议通过,方可取得外籍会员资格。 第八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学会秘书处或本人所在省级对口学会,由其呈报本会备案。 第三章 会 费 第九条 会费本着取之于会员、用于会员的原则使用。主要用于开展学术活动、学术和科普论著出版、国际国内学术交流。 第十条 团体会员会费为300元/个•年,会员人数为5~10人;个人会费标准为60元/人•年;学生会员会费标准为30元/人•年;外籍会员为US$50/人•年。会费可按年度或届期一次性缴纳;个人一次性缴纳会费1000元,为我会终身会员,将终身享受学会会员的一切权利。 第十一条 会费由本会秘书处统一收取,由省级对口学会收取的会费50%需上缴本会。 第十二条 凡不缴纳会费的会员将不再享有学会提供的一切服务和优惠;连续3年不缴纳会费者将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三条 凡是我会理事会通过授予的顾问、名誉理事和名誉会员不收取个人会费,但可享受学会会员的一切权利。 第十四条 会费的使用将由本会定期向理事会汇报,并在全国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上向全体会员报告。 第四章 条例的修改程序 第十五条 由5名以上会员联名提议,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表决通过,通报理事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条例是本会会员管理、会费收取和使用的依据。 第十七条 本条例经本会2003年9月23日第六届理事会审议、表决通过,从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 本条例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