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举办学术活动和进行表彰;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时,须经理事会研究决定,并经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领导本会的日常工作,对会员和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产生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
(三)协商产生名誉理事长、名誉理事与顾问;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并筹措学会活动经费;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开展学术活动和进行表彰;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条 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有到会常务理事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矿物学、岩石学、地球化学和沉积学领域的学术研究中具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任职最高年龄不超过70周岁(届满时);秘书长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届满时)。原则上秘书长为专职,特殊情况因工作关系秘书长为兼职、可设专职副秘书长。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职超过年龄的,由理事会讨论认为确有必要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能决定继任。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在同一职位上的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中国科协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并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派出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派出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学会秘书处是本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学会秘书处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行政上受挂靠单位的领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