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国矿物岩石地球化学学会,英文名称:Chinese Society for Mineralogy, Petrology and Geochemistry,英文名称缩写:CSMPG。

第二条 本会是我国从事矿物学、岩石学和地球化学及其相关学科研究的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成立的学术性、公益性、非营利性法人社会团体,是国家发展矿物岩石地球化学科学技术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充分发扬学术民主,开展学术上的自由讨论;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积极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高举爱国主义旗帜,维护民族团结,促进祖国统一。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实施“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加强我国矿物岩石地球化学界的团结和国际合作,提倡和推广现代科学的某些新理论、新技术在矿物岩石地球化学研究中的应用;组织学术交流,推动科学研究,提高科技人员的业务水平,开拓新的研究领域,发展边缘学科,促进出成果出人才;充分发挥学会在学科发展中的组织、协调和导向作用;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促进学科的繁荣和发展,为国民经济建设和科学技术现代化服务。

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登记管理机构是民政部。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登记管理部门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贵州省贵阳市观水路73号,中国科学院地球化学研究所内,邮政编码:550002。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开展国内外各种形式的有关矿物学、岩石学、地球化学及相关学科的学术交流活动。

    (二)对会员进行技术培训、继续教育,传播先进技术。

    (三)普及科学知识,开展对国家公务员和青少年的科普和科技活动。

    (四)编辑出版学术刊物、科技文献及科技交流资料等。

    (五)接受委托进行科技项目论证、科技成果鉴定和技术标准的编审。

    (六)开展国际和国内的民间学术交流,加强同国内外有关学术团体和科学家的联系与合作。

    (七)积极组织开展科技咨询和科技服务工作;接受政府转移职能,如开展专业学科范围内的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成果鉴定等;对国民经济建设中的有关重大问题向政府提出建议。

    (八)表彰、奖励和举荐优秀科技工作者,发现并举荐人才。为奖掖在矿物学、岩石学和地球化学领域内作出了重要贡献的年轻科技工作者,本会设立“侯德封奖”,建立相应的评选委员会,制定实施细则;并从获奖者中遴选出优秀者推荐为“中国青年科技奖”候选人。参加中国科协系统两院院士初选候选人的推荐工作。

    (九)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呼声,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十)开展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举办科技产品展览会,兴办科技企业。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包括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名誉会员、学生会员和外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 拥护本会的章程;
  • 有加入本会的愿望;
  • 凡大学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历,从事矿物学、岩石学与地球化学有关学科工作,并取得助理研究员、讲师、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者,以及取得硕士以上学位正式参加工作者(含在读硕士、博士研究生),均可申请为本会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申请书由所在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盖章后,直接向本会或间接通过所在地区省级对口学会上报本会;或由两名正式会员推荐;

    (二)由常务理事会或其授权机构讨论批准,公布名单,通知其本人;

    (三)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等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四)获得或优惠订阅本会主办的学术刊物;

    (五)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积极从事有关专业的科学技术工作,撰写学术论文,普及科学技术知识;

    (六)对国家建设中的问题提出建议和接受咨询;

    (七)向学会反映情况,提供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或省级对口学会,由其将名单呈报本会备案。

第十三条 会员如果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将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触犯国家刑律者,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举办学术活动和进行表彰;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时,须经理事会研究决定,并经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领导本会的日常工作,对会员和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产生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

      (三)协商产生名誉理事长、名誉理事与顾问;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并筹措学会活动经费;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开展学术活动和进行表彰;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条 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有到会常务理事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矿物学、岩石学、地球化学和沉积学领域的学术研究中具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任职最高年龄不超过70周岁(届满时);秘书长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届满时)。原则上秘书长为专职,特殊情况因工作关系秘书长为兼职、可设专职副秘书长。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职超过年龄的,由理事会讨论认为确有必要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能决定继任。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在同一职位上的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中国科协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并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派出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派出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学会秘书处是本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学会秘书处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行政上受挂靠单位的领导。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财政拨款;

      (二)捐赠;

      (三)利息;

      (四)会费;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促进我国矿物学、岩石学、地球化学和沉积学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有具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出纳不得兼任会计。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及财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和审计。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社会资助,必须受审计机关监督。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时必须接受审计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是公有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设立的专项基金——“侯德封奖基金”,每年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审计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本 会章程的修改,须有10名以上会员联名提议、经理事会审议同意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通过15日内,报请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终止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经社团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会章程经2003年9月23日第六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